儿子向他人借款6.33万元,父亲储老先生在借条上签名保证。尽管储老先生一再强调此事与己无关,但为时已晚。近日,闵行区法院在判决储先生还款的基础上,还判决其父储老先生对儿子的6.33万元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去年12月23日,储先生向陈小姐借款6.55万元,借条上有其父亲储老先生的签名。后来,储家父子共向陈小姐归还了2200元,其中包括储老先生的还款1500元,但尚有6.33万元仍未归还。今年2月26日,陈小姐将这对父子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储先生归还借款6.33万元,其父亲储老先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储老先生称,因陈小姐多次到他家来催讨钱款,他才知道儿子借款的事情。“去年12月22日,儿子打电话让我筹钱归还借款。次日,儿子打电话约我去了一加油站。之后,我被叫到一辆面包车上,陈小姐和我儿子当时都在车上,另还有几个陌生人。我就交给了陈小姐1500元。
当时,陈小姐让儿子写借条,出具还款计划,并要求我做担保人。我看车上人多,无奈签了名。”他表示,借款事宜与自己无关,担保人处的签名也是被迫签的,故不同意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认为,储老先生在借条中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故保证合同成立。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储老先生应对儿子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至于储老先生称其系在胁迫状态下才在借条担保人一栏署名,但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佐证,难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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