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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丈夫自杀死去14个月后,叶太太又遭新打击,曾经发生惨剧的房屋主人将她告上了法庭,要求她对房屋的贬值进行赔偿。
关先生在华山路上有一套面积94平方米的房屋,因为所处地段好,关先生在豪华装修了一番后将其出租。2004年3月,他和叶先生夫妻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金定为每月4300元。2005年9月,关先生发现叶先生夫妻时常在房屋内大声争吵,还发生了因打闹而损毁房屋装修的现象。叶先生夫妻都很年轻,吵吵闹闹也属正常现象,关先生并没有重视此事,只是提出让他们对损坏的地方进行赔偿。2005年11月1日,叶先生在房内自杀未遂。4日,当叶太太不在家的时候,叶先生最终上吊自尽。
出事后,关先生找到叶太太,和她协商租住房屋的事宜。因为叶先生在租住的房屋内自尽,使得房屋变成了“凶宅”,邻居们也深受影响,连日惶恐不安。关先生提出让叶太太继续租住两年以
淡化房屋恐怖气氛、逐步恢复人气,或让她以市价买下房屋,要不就赔偿房屋贬值部分的差价。叶太太突遭变故,惊魂未定,坚决不肯回到丈夫自杀的房屋里去,一口回绝了关先生的所有提议。
2005年12月,关先生委托了房产估价部门对房屋的价值进行了评估,随后他以此为据状告叶太太,要求她赔偿房屋贬低的20万元差价。长宁区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虽然自杀事件对房屋的物理形态未造成损坏,但是按照我们国家的传统观念和民间习俗,会给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造成一定时期内的心理阴影,影响出租受益。所以最终根据公平原则,让叶太太适当地补偿了关先生2万元,并在5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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