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陷阱又出现了新的现象,部分企业在招聘人员时规定试用期后,以试用期间为非本企业正式员工提供技术培训为名,不予另外支付试用期工资。昨日,记者特别采访了上海公共招聘网的职场专家,提醒广大求职者,一旦约定试用期,它便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应。企业应按规定支付给试用期内的员工相应的试用期工资,不能以任何理由随意克扣。求职者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才能更加有效地维护权益。 白白为公司做了三个月 小陆年初应聘进了某私营企业从事技术开发工作,该企业与其约定了3个月试用期,并提出在这3个月中每天上午接受公司的业务培训,下午实践,并根据培训结果作为试用期考核标准。于是,在试用期期间,小陆每天认认真真听讲,兢兢业业钻研,回家还加班加点开发,却一分钱薪水也没有拿到,小陆有点纳闷,但又恐随便提出影响了自己转正,
故一直忍着。
终于熬过了3个月的试用期成为了正式员工,小陆找到了人事,提出了疑问,人事的回答却是,这三个月每天找专人给你培训,没有问你收培训费已经很不错了。可小陆提出每天下午他都是在为公司做开发。人事的回答差点让小陆晕倒:这是你的培训作业。这时小陆才知道自己白为公司做了3个月。 试用期月薪不得低于750元 上海公共招聘网曾经多次提醒求职者小心企业随意延长试用期的求职陷阱,但现在部分不法企业更是想出了新的花样,以培训为名,不支付求职者试用期报酬。
专家指出,“试用期陷阱”一般多发生在一些小型企业。“试用陷阱”为什么能够屡屡得逞?首先是求职者对国家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不甚了解,一切都以企业经营者的说法为准,根据《劳动法》及其相关法规规定,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员工在试用期内享有报酬权,月薪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现行最低工资标准,员工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不得低于750元。因此,企业是不能以任何理由不支付求职者试用期报酬的。 保障权益合同是关键 在日常监察中,劳动监察部门发现一些企业常常以“试用期”为借口,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专家提醒,因为试用期是一个双方处于考察的阶段,就是处于俗话所说的“临界状态”,求职者在应聘时要谨慎对待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果双方约定试用期,要就试用期期间所享受的报酬及福利一一列明,写入劳动合同,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此外,虽然法律规定,求职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在试用期内随意辞退求职者。用人单位想炒劳动者的“鱿鱼”,首先得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诸如案例中所描述的企业已经严重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求职者一旦遇到此类现象,应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或拨打劳动保障服务热线:12333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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