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架上行驶时,与大巴发生追尾,经过修理,更换多个部件,车主认为车已贬值,将大巴所属的汽车出租公司告到法院,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 昨天,市一中院开庭审理此案。这是上海法院第一次审理车辆贬值损失赔偿案件。 三车追尾POLO车受损 2005年夏天,陈小姐购买了一辆POLO轿车,税后总价12万元。 2006年5月9日,陈小姐向大众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并特别约定该保险中的4万元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行车一年多来,没发生过意外事故。 2006年12月12日下午,陈小姐的朋友徐先生驾驶POLO车行驶在延安路高架上,车子后面紧跟着虹义汽车出租公司的一辆大巴,POLO前面也有一辆小轿车。三辆车子均沿着延安高架由西向东行驶,至中春路时,POLO车以及前面的小轿车都因为遇到特殊情况,紧急刹车。 虹义公司的大巴尾随在POLO车后面,司机刹车不及,追尾相撞,徐先生驾驶的POLO车又与前面的小轿车相撞,造成POLO车受损。 经交警部门认定,大巴司机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2006年12月15日,事故三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虹义汽车出租公司赔偿POLO车主陈小姐车辆修理费用。事后,经保险公司定损,陈小姐支付了车辆修理费近1.2万元。 一审驳回索赔请求
事后,陈小姐感觉,这辆大修过的POLO车贬值了。 随后,陈小姐委托上海二手车咨询服务公司对车的价格进行了评估,结果显示,这辆车子贬值损失4万元。 陈小姐将虹义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小姐主张车辆贬值损失4万元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能采用和支持。 陈小姐不服该判决,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各方说法不一 在昨天的庭审中,陈小姐的代理律师认为,车辆在修理时贬值是客观存在的。他指出,陈小姐POLO车的发动机、后备箱、行李箱盖、后挡风玻璃等主要部件都被更换过了,车辆的性能肯定发生了改变;发动机的更换导致车辆在行驶时走不出完美的斜线,行车效果大打折扣。 陈小姐将自己无法获得贬值赔偿归因于“车子不够高档”,她的律师在法庭提供了外地奔驰车主因车辆被撞而获赔20万元贬值损失的判决,来为自己佐证。 然而虹义公司代理人则表示,陈小姐的POLO车不但没有贬值,还因祸得福增值了,更换的零件都是新的,等于重新保养了一次,划算。 庭审结束后,陈小姐一方拒绝调解,上海一中院将择日作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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