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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公共楼道老汉摔伤 虽无过错商场仍需补偿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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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6月4日 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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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闻晚报 作者:殷超 李胜南 选稿:王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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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老汉走公共楼道去购物而摔伤了,日前,闵行法院判令某商场补偿张老汉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15000元。 张老汉去某商场购物,当他走公共楼道时摔倒并昏迷过去,商场工作人员发现后叫来救护车将他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张先生为七级伤残,张老汉先后支出了近4000元医药费等费用。 张老汉认为他到商场购物并接受服务时人身安全不应受到损害,故要求商场赔偿他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89121.46元。 商场辩称,二、三楼系其公司租用,楼上是KTV俱乐部,上述通道是其公司与其他单位共用。他不是到其商场购物的消费者,双方不存在消费关系。当其公司员工看见原告摔倒在员工通道外,出于人道主义拨打了“120”。该员工通道设置在二楼出口处,为员工自律常设管理人员,除发生盗窃等重大事由由保安押送外,顾客应当止步,加之通道内灯光充足,
区域状况安全,因此其公司没有过错。张老汉摔倒纯属意外,不应由其公司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摔倒的公共楼道在被告所营业的楼层范围内,属其能够控制的范围;事发时被告正常对外营业,而被告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所称当时顾客不具备从员工通道进入公共楼道的条件之辩称理由成立,因此原告所述其为了消费到被告经营场所以及从此楼道离开具有现实可能性;从现场勘察的情况来看,也未发现该公共楼道的照明、楼梯等部位存在瑕疵,其在公共楼道内下楼并没有增加不合理的危险程度,故不能认定被告负有过错,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过错侵权责任依据不足;由于无论顾客消费与否,被告可从客流量中获得其经济利益,而原告因受伤所受损失巨大,完全由其一人承担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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