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某消费者购买了一台标价3500元的数码相机。交完款,商家开具了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写明商品价格2991.45元,增值税额508.55元,税率17%,总价3500元。消费者表示不满,“税收是企业行为,怎能由消费者来承担?”记者昨日从浦东新区消保委获悉,近期有关商业发票上出现“税款”的投诉已成一大热点。 价格“含税”惹争议 当初购买相机的时候商家没有告知商品价格是含税的;商品标签价格栏也没有标明含税字样,而实际开具的发票却是含税的,对此,消费者认为商家有涉嫌误导的行为。当即要求商家提供一张普通商业发票或给予退货。
对于消费者的质疑,商家解释商品标签是按照政府物价部门核定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发票也是根据政府税收部门要求开据的。更何况,总价与双方商定的价格完全一致。相机本身也没有质量问题,
坚决不肯退货。消费者在没有得到合理的解释的情况下,投诉到浦东新区消保委寻求帮助。 税金加入商品定价不违规 接到投诉后,浦东新区消保委向有关部门咨询,了解到目前商品零售市场上陆续出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国家财税部门在商品市场统一发售的新型发票,这种增值税普通机打版发票逐渐取代原来的普通商业发票手工版;由原来普通商业发票内的价税两分离,转变为目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反映在票面上的价税两分离的方式。
换而言之,商家提供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问题;商家在商品定价上将商品税金加入到商品价格内也没有违规。 建议价目表上标明“含税” 尽管发票和价格都没问题,但浦东新区消保委指出,商家的做法仍旧欠妥。大多数纠纷都源于商家在谈妥商品价格的同时,没有明确告知消费者商品价格是含税价。
据悉,浦东新区消保委近期已经陆续接到许多消费者来电询问有关商业发票上出现税款的疑问。为此,新区消保委已建议区各大超市、商场在商品价目表上注明价格含税的字样,并在消费者提出疑问的时候,向消费者说明是财税部门向经营者收取商品销售增值税,切实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所要求的明示和告知义务。 相关新闻:违反服务期协议赔偿没商量 晚报讯吴某是单位设计部门的骨干,工作期间深受器重。福利住房、购房补贴、攻读硕士学位的学费……这些待遇总价将近40万元。企业在为吴某提供这些待遇的同时,双方共签订三份协议,约定吴某必须自配房之日、协议签订之日以及培训期满后为企业服务20年。如有违约,应全额赔偿。日前,吴某提出辞职,却不肯赔偿,被告至劳动仲裁部门。本市劳动仲裁部门表示,吴某违反了服务期协议,理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庭审中,吴某坚称自己与企业签订的服务期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愿。更何况自己已经将学到的知识用于工作中,为公司创造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因此,不同意按照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劳动仲裁部门表示,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
本案中,企业为吴某提供了特殊待遇,双方就福利分房、购房补贴和在职培训所签订的三份协议应该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吴某以自己为企业创造可观的经济效益,而不愿承担违约责任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现吴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未按协议约定履行服务期的承诺,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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