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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向受骗人讨30万贷款 无效合同不能生效驳回诉请
2007年6月17日 13:15
来源:新闻晚报 作者:李胜南 张志慧 选稿:王秉杰
  一份34万元的购房抵押贷款合同是被人假冒他人身份签署的,事后银行取得了真实身份人的补签,并向其追讨贷款。
  
  法院认为,通过诈骗手段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违反了法律,属于无效合同,其不能经过任何人的追认而有效,银行要求真实身份人归还30余万元的贷款起诉被驳回。
  
  骗子冒名贷款
  
  2003年3月,鞠女士结识了朱某,因听信其有便宜的房子可以买,于是把自己的身份证件交给朱某代办买房事宜。没想到,不久,朱某因诈骗犯罪被公安机关抓了起来。
  
  原来朱某是个诈骗犯,她私刻了鞠女士的章,找人用鞠女士的身份证冒充鞠女士,到上海某银行签订了一份购房抵押贷款合同,申请贷款34万元。朱某还用鞠女士的名义开立了一银行账户,待银行将34万元贷款划入后,朱某即派人将钱全部领走。
  
  朱
某因多项诈骗行为被抓,即将接受刑事审判。银行的工作人员说,根据合同,鞠女士应当承担还款义务;而且,贷款合同所涉的房产确实在鞠女士名下,产权属于鞠女士,她理应还款。在银行的劝说和催促下,鞠女士同意在原来的合同上补签自己名字,并且开始还款。2003年11月至2004年3月,鞠女士先后还了1万余元贷款。
  
  拍卖房产追赃
  
  但鞠女士越想越不对。朱某是非法获得的房产,法院审判时必将对此房进行处理,自己应当待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还款。于是,鞠女士停止了还款。但是,银行认为鞠女士连续不还贷是违约行为,将鞠女士告上了法院。法院查明朱某的刑事案件正在审理中,便中止了这起案件的审理,银行又撤回了对鞠女士的诉讼。不久,朱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05年10月,鞠女士名下房产作为刑事追赃被拍卖,银行分得了拍卖款共计6.2万元。
  
  房产被依法处理之后,鞠女士向银行提出申请,要求归还先前的1万元贷款。不料,银行非但不同意归还,而且以鞠女士已在合同上补了签名为由,再次把鞠女士告上了法院,要求鞠女士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30余万元。
  
  银行认为,朱某诈骗不假,但是鞠女士已经在合同上补了签名,对此应当承担法律后果。现在鞠女士不按期还款,银行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而鞠女士说,当时是在银行保证房产属她所有,并在工作人员的催促下,才补上了签名,现在房产已经被拍卖,抵押贷款合同是无效的,所以自己不应该再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
  
  嘉定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的抵押贷款合同系案外人朱某实施诈骗的方式和手段,该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为无效合同。朱某的诈骗行为已被追究法律责任,贷款合同下的房屋也被法院作为刑事追赃而拍卖,银行作为受害方,亦分得了拍卖所得款中的6.2万元。无效合同因为具有违法性,自始就无效,不能经过任何人的追认而生效。鞠女士的事后补签行为,不能使原合同有效,也不算成立新的借款合同。本案所涉合同在刑事案件中已经作了认定和处理,不属民事诉讼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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