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仰面跌下站台被行驶的列车碾压身亡,上诉人否认自己有“推人”的行为。近日,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视听资料为主要证据,确认上诉人有犯罪行为,维持原判,上诉人最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刑三年六个月。 2007年2月18日16时许,某车站助理值班员倪启宏在2号站台接发1478次旅客列车。16时12分列车启动后,被害人池某因未能乘上该次列车而迁怒于倪启宏,遂走到倪面前推搡倪。面向列车站立的倪启宏,用双手推池一下,不料池倒退跌入站台。倪见状试图拉池未果,池被1478次列车轧断颈部,当场死亡。 二审期间,倪启宏否认有“推”的行为,辩解说只是在被害人推他的时候“挡”了一下被害人。为了查明被害人跌下站台的原因,确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合议庭在庭前观看了车站现场的监控录像,从画面反映,当时被害人池某站在1.5米黄色安全线处,背对已经启动的列车,池先推搡
了倪启宏,紧接着倪也推了池某一下,池倒退几步,倪下意识去拉,但池已掉下站台。通过被害人猛然后退的图像,合议庭判断,被害人仰面跌下站台的原因是受外力所推,而非“挡”的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倪启宏身为车站值班员,明知列车通过站台时,在站台边的推搡行为具有危险性,应当预见推搡行为可能导致他人跌下站台被列车轧死的事故发生,却因疏忽大意而未预见。倪在遭到被害人责怪和推搡的情况下,未及思考,冲动地用双手推背向行驶中列车的被害人,致使被害人仰身倒向列车并跌下站台被轧身亡,其行为依法应予以处罚。由于倪与被害人素不相识,主观上没有使他人伤亡的动机和故意,客观上当被害人倒向列车时其还有伸手救助的行为,所以,其对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没有希望或放任的主观故意,而是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倪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法院从轻作出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