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张先生新买的手机经检测扬声器有质量问题,凭着退货单退货时,却被商家扣了39元。“当初明明说好赠送给我的手机保护膜,怎么现在退货反倒要收钱了?”一气之下,张先生将商家投诉到了徐汇区消保委。令张先生意外的是,平日一向为消费者说话的维权专家们这次“倒戈”了,说是“商品退货,赠品当还”。 退了手机买了保护膜 5月初,张先生在某商场买了部手机,经营者当时免费赠送了张先生手机保护膜一张。在征得张先生的允许后,将它贴在了新买的手机上。几日后,张先生发现新买的手机扬声器不响,经手机总部检测,该扬声器的确有质量问题。工作人员当即收回了该问题手机,并为张先生开具了退货单,要求张先生凭单据前往销售点领取货款。 几天后,张先生依约来到销售点退货,却被扣除了39元的手机保护膜费用。张先生因此产生疑惑
:“当初明明说好赠送给我的手机保护膜,怎么现在退货反倒要收钱了?” 商品退货赠品当还 原来,张先生在退货时未能将免费赠送的手机保护膜一并退还经营者,而是将它留在了被诺基亚总部收回的、存在质量问题的手机上,因此,销售方收取了张先生39元手机保护膜费用。 专家解释,张先生购买手机以及经营者赠送张先生手机保护膜的两个行为,形成了两个合同,即买卖合同与赠予合同。赠予合同以买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买卖合同被解除,赠予合同也应当被解除。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张先生与经营者签订的购买手机的买卖合同为主合同,而经营者赠予张先生免费手机保护膜而产生的赠予合同为从合同。当主合同被解除,从合同便失去存在的意义,应当归于消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也就是说,张先生应该将该手机保护膜退还经营者。但张先生未能退还该膜,经营者因此扣除39元作为赠品费用的做法并无不妥。 最终,张先生接受了赠品退货的相关规定,最终撤回该投诉请求。 赠品同样有权利义务 消保委提醒:经营者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为条件,以奖励、赠予等促销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不免除经营者对该奖品、赠品或者奖励、赠予的服务所承担的修理、更换、重做、退货以及其他责任。同样,消费者在退货时,也应将奖品、赠品等经营者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为条件提供的货品,一并退还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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