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材堆场失火,殃及相邻陈先生的净水配送服务社,里面所有财产被烧毁,连结婚照等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也被付之一炬。
近日,闵行区法院判决,木材堆场管理者沈某和出租木材堆场的村委会赔偿陈先生财产损失和经营损失7.1万元,并赔偿陈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家产烧毁 沈某向村委会租赁了木材堆场,而堆场旁边则是陈先生的天一净水配送服务社。
去年5月4日下午,沈某所租赁的木材堆场发生火灾,烧毁了堆场内大量财物,并殃及其他建筑,其中就有陈先生的净水配送服务社,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经闵行区公安消防支队现场勘查认定,由于堆场生活区简易木板棚内的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扩大成灾。引起火灾的简易木板棚在沈某租赁村委会的土地前就已存在,且包括里面的电气线路。 法庭辩论
陈先生将沈某和村委会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赔偿财产损失18万元、赔偿因结婚照被烧毁而造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和经营损失1万元等损失。
沈某辩称,陈先生并无证明其损失的依据,他在消防部门并未登记曾受火灾影响,且火灾原因认定书中也未认定事故的发生是自己的责任,故不同意诉讼请求。
村委会辩称,引起火灾的简易木板棚是沈某自行搭建的,火灾与村委会无因果关系。村委会也多次指出沈某的木材堆场存在火灾隐患,要求其整改,已尽到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责任,故也不同意诉讼请求。
经陈先生申请,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陈先生房屋火灾现场的财产损失按重置成本法进行了评估,被火灾烧毁的财产主要有复印机、纯净水、空调等,另外还包括陈先生的结婚照等。最后结论为:陈先生的火灾现场财产损失评估值为7.886万元。 赔偿六四开 法院认为,沈某应当预见到木材属于易燃物品,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严重的后果。由于其疏忽大意,直接导致了火灾的发生,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村委会在将场地租赁给沈某之前,就建有简易木板棚并含电气线路。在此后的多次安全检查中也指出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但未进行检修和未采取实际安全措施,应承担次要的民事责任。法院酌定赔偿责任沈某和村委会为六四开。考虑到物品的折旧因素,酌定财产损失为7万元。因陈先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请的利润和损失,故由法庭酌定。
结婚照作为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其被损毁的后果确会给其的心理带来一定程度的精神痛苦,故陈先生要求两被告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酌情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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