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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销售的张小姐因为怀孕被辞退,她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2004年3月,张小姐应聘到某公司事业部,担任护肤品的销售工作。正式工作后,公司既没有与她签定正式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并以今后一起办理为由拖延至今。
3年后,2006年12月,张小姐怀孕。今年2月,由于妊娠反应比较强烈,需要住院休养,张小姐将医院病假单交给公司请了病假。4月,出院的张小姐发现3/、4月份公司没有给其发放病假工资。没几天,张小姐接到公司领导打来的电话通知她已经被辞退。 ■晚报提醒
市劳动局12333告诉记者:“就算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法都是保护的。根据劳动法,如无特殊情况,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可以被辞退。”上海鸿和律师事务所的陈俊律师表示,该公
司的做法是违反劳动法的,尽管公司没有和张小姐签订劳动合同,但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张小姐享受权益应与正式员工一致。公司将张小姐解聘,张小姐可以要求公司进行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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