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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告公司经理为了能让自己公司完成所接工程,竟雇佣他人在夜间盗窃别家公司竖在马路边的广告牌,充作原材料。日前,虹口法院对该案作了一审判决: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陈某与他人合伙开了一家小型广告制作公司,自任经理。开设不久,公司接到了一个工程,但是公司的流动资金并不充足,为了解决资金问题,陈某萌生了盗用别家公司广告牌的念头。他雇了一个工头及五个小工,还雇了一辆卡车用于运输拆下来的广告牌。他告诉这些人,拆的是自己公司的广告牌。
今年4月的一个午夜,陈某骑着助动车在前面带路,其他人尾随其后,看到“合适”的广告牌就叫小工们卸下,占为己有。陈某等人在不同的路段共盗得5块广告牌,合计2万余元。一伙人在路口整理这些广告牌时,引起了巡逻民警的注意。在被问及是否有施工手续时,陈某神情慌张,事情败露。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共财产,数额巨大,已构成盗窃罪。但案发后,被告人有立功表现,且赃物已全部追缴,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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