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1日起,《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将正式实施。昨天,市政府发布第44号文件,公布了这一《办法》。据悉,根据新规定,凡是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小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龄超过18周岁的人员和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明年1月1日起都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明年起,包括中小学生、婴幼儿和成人在内的参保人员在各医院就诊门急诊自付50%,而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则自付40%。 【缴费标准】根据《办法》,居民医保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财政补贴、职工医保基金划转和专项资金组成。目前的筹资标准以及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参保人员的不同年龄分段确定,暂定为:70周岁以上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1500元,其中个人缴费240元;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1200元,其中个人缴费360元;超过18周岁、
不满6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700元,其中个人缴费480元;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筹资标准每人每年260元,其中个人缴费60元。 【医保待遇】届时,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或者医疗保险卡)、《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就医记录册》及相关凭证就医时,门诊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将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60%;参保人员门诊急诊(含家庭病床)、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照比例支付,其余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自负:70周岁以上的人员,住院支付70%,门诊急诊支付50%;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的人员,住院支付60%,门诊急诊支付50%;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住院支付50%,门诊急诊医疗费年度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支付50%;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支付50%,门诊急诊支付50%。 【登记缴费】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期为每年10月1日至12月20日,参保人员按照年度缴费,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应居民医保待遇。登记缴费期内,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的登记、缴费手续由所在学校和托幼机构统一办理。其他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件,到户籍所在地的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缴费手续。 此外,参保人员享受以上医疗保险待遇后,不再重复享受供养人单位的劳动保险待遇以及上海市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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