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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婚广告中,当事人资料必须真实可靠;会员同一天内不得安排两次约见;婚介从业人员必须用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假名或化名……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上海市婚姻介绍行业服务规范(草案)》(以下简称《规范》)将于明年1月1日开始试行,该《规范》将为婚介市场戴上一个“紧箍”。 征婚广告不得编造 “年薪20万,公司老总”、“长相英俊,有别墅有车”……如今翻开很多报刊杂志,经常可以看见这样的征婚广告,那些“英俊帅男、豪宅别墅”,“归侨商人、资产千万”等诱人描述,让无数应征者怦然心动。可是当应征者打电话过去询问,婚介所工作人员不是推说此人太忙,就是说该人选已“被人捷足先登了”,也有一些不幸者被这些征婚广告所骗,等到结婚以后才发现掉进了征婚的陷阱。
对此,上海市民政局婚姻管理处副处长林克武表示,
根据《规范》,今后征婚广告禁止虚拟个人信息。《规范》规定,婚介机构在媒体上刊登的征婚广告中,征婚当事人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必须写明其编号、性别、出生年份、婚姻状况、身高、学历、职业、觅偶要求,该征婚信息必须与其填写机构的内部资料相符合;编号必须与婚介机构保管的会员资料中的内、外部资料编号一致;婚介机构刊登广告用语要规范,不得虚构信息和夸大内容;婚介机构不得以交友、觅友形式刊登征婚广告。 同一天内不得两见 很多相亲的人对“婚托”深恶痛绝,有的婚介所专门雇佣“婚托”或者随便找个对象,与在婚介所登记的女士和男士见面,每见一次就收取介绍费、见面费。
《规范》对约见服务的要求是,婚介所接待人员对新入会会员应在一周内安排首次配对约见;根据客户双方的基本情况和各自需求科学、合理配对和安排约见,约见前,应事先向客户介绍对方基本情况,征得双方同意后方可安排;约见完毕,应由客户双方共同在《服务记录》上签名认可;收取约见服务费后出具发票,每次约见婚介机构要有服务记录。
此外,《规范》特别规定,会员在同一天内不得安排两次约见(遇特殊情况需要安排的,必须征得约见双方当事人同意、签名,并有文字记录)。林克武介绍,这些规定不仅更有针对性地安排约见对象,提高相亲质量,更可以有效防止“婚托”现象。 “红娘”不得用化名 红娘做了不符合职业道德的事后,换个婚介所换个名字,照样重操旧业。《规范》对“红娘”也有了明确的规定,婚介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婚介协会颁发有效的《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才能上岗;婚介从业人员必须用本人的真实姓名办理,不得使用虚构的假名或化名;《执业证》上的服务单位名称,持证人的姓名必须与目前服务的婚介机构名称和持证人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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