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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大雾非法轮渡 船翻人亡事主被判刑
2008年4月23日 14:03
来源:新闻晚报 作者:胡海容 胡晓玲 选稿:实习生 朱洁树
  外地来沪的杨小明买了一条船捕鱼,当他看到长江客轮因为雾天停航后,就伙同他人在长江上干起了非法轮渡的买卖,行驶中船舶发生翻船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十人失踪。近日,杨浦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处杨小明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2005年9月,来自湖南的杨小明购买了一条挂桨机船用作捕鱼,但未办理过相关船舶证书,该船也未取得营运资质;而杨小明本人也没有取得船员适任证书。
  
  2008年1月10日晚,杨小明与其朋友“老李”(另案处理)得知因上海地区持续大雾,长江口客轮停航,造成诸多旅客滞留长兴岛,就商定于次日由“老李”招揽乘客,再由杨小明用自己的挂桨机船将乘客由长兴岛运送至吴淞,从中牟取非法利益。
  
  2008年1月11日中午,“老李”等人将招揽来的22名乘客送至泊于长兴岛创建港内的杨小明的船上,并与乘客商定每人收取人民币70元。当日12时
许,杨小明在江面能见度不足50米的情况下,强行冒险起航。13时50分许,当该船行至吴淞口锚地第十号锚区时,杨小明因未观察到锚泊在此的另一条船的钢缆锚链,撞上该船的锚链。杨小明驾驶的船舶随即翻沉,船上人员全部落水,乘客郁某死亡,另有10人失踪。案发后,杨小明在事故现场等候公安民警处理。经上海海事局认定:杨小明对本起事故负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小明违反相关水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未取得船员适任证书的情况下,驾驶无证船舶,违章冒险航行,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杨小明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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