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误了时间,是否应承担责任?昨天,卢湾区消保委提供的一起案例表明,“快递”误时理应承担一定责任。 据了解,近期卢湾消保委受理的一起因快递服务延误而产生的消费纠纷。消费者孙先生在2007年12月13日,支付260元,委托某快递公司在圣诞前将圣诞物品送到远在加拿大的侄女处。然而,快递公司却在2008年1月7日才将圣诞物品送到加拿大侄女手中。当孙先生找到快递公司理论时,该公司依然拖延时间,迟迟不能解决,并为此往返多次,无奈之下投诉到卢湾区消保委。消保委立即联系快递公司,指出该公司工作上不足,要求其承担不完全履约的责任,给予消费者赔偿。快递公司同意退回快递费260元,并补偿交通费用100元。 消保委提示,作为消费者,首先要选择一些有较高认知度与美誉度,享有一定市场信用度的正规快递服务企业;其次在接受服务的过程中,要求出具规范的,带有签章的
单据、收据或发票等,做到有凭有据,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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