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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施工旺铺遇冷求减租 法院判决租金降四成
2008年4月30日 14:01
来源:新闻晚报 作者:程怡 选稿:姚琳琳
  因受重大工程施工的影响,李女士所租赁的经营房屋出行不便、顾客减少,为此,她拒付或少付租金,最终被出租人告上法庭。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将上海庭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女士签订的《房产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标准,降至原标准的62%。
  
  客流减少拒付租金
  
  2003年5月26日,李女士向庭观公司租赁虹井路225号5楼的多间房屋,准备经营用。双方约定,租金为每天2元/平方米,月租金2.7万余元。2006年12月,闵行区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发出《轨道交通十号线虹井路车站建设告知书》,告知各单位、居民和业主十号线的施工计划,说明施工各阶段所需时间与规划、交通封闭等情况。此后,李女士租赁房屋周边道路被封闭,致客户减少,影响经营,她要求庭观公司减少房租金,但协商不成。

  为此,李女士拒付或少付租金,于是,
庭观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租赁合同,让李女士搬离所租房屋,立即支付她拖欠的房租、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等。
  
  各陈理由反唇相讥
  
  李女士答辩并提出反诉称,由于客观情势的变更,如果要求双方继续按合同履行,对自己是不公平的。她曾与庭观公司口头约定,月租金减少到原租金的50%,自己按约履行了相关义务。但支付给庭观公司租金后,庭观公司不开发票,只给收据,现要求庭观公司开具租金发票。李女士提出反诉,要求判令变更庭观公司与李女士之间的租金标准至原标准的50%,并判令庭观公司开具2007年1月起至今的全部租金发票。

  针对李女士的反诉辩称,庭观公司同意为其开具发票,但对于李女士要求减少租金的问题,庭观公司认为,公司并不是补偿主体,且庭观公司也没有获得补偿。庭观公司已就交通问题尽力做了改善,虽然不足以完全改善经营条件,但已做到了诚实守信。
  
  影响经营符合实际
  
  法院认为,本案租赁关系履行期间,租赁物周边主干道路因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需要被封闭,因承租人从事经营活动,租赁物周边环境的舒适性及周边道路的便利性,均影响到经营活动的人流量。因此,李女士提出工程的实施对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客观实际。其要求从2007年1月份起对租金标准作适当调整的要求,是合理的。

  双方协商不成,李女士部分支付了租金,而未按合同标准计算的租金足额支付,对此李女士具有免责事由。故庭观公司以李女士拖欠租金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租金,法庭酌情确定从2007年1月起变更至原标准的62%。由于上述工程对租赁物的影响可能呈持续状态,且之后租赁物业周边情况是否发生变化均难以预料,故减少租金的截止日期到案子宣判之日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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