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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放在小区内的轿车被窃,业主蒋先生认为物业公司未尽管理职责,应当赔偿损失27.2万元。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物业公司赔偿蒋先生2.5万元的判决。
7月9日,家住闵行区黄桦路的蒋先生发现停放在车位上的车不见了。小区值班人员张某在接受民警询问时说,7月8日深夜他一个人当班,次日凌晨2时许,一辆乘有两人的红色摩托车进了小区,旋即出去了,但车上只有一人。半小时后,小区内有轿车开出,张某确认是轿车的主人出去,就放行了。
蒋先生认为物业公司存在失职,事后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财物损失27.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物业在履行保安职责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蒋先生车辆被盗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物业公司应对小区进行24小时值勤巡视。本案的案发当夜,物业公司仅指派了一名保安,无论如何也无法按照
合同的约定完成值勤巡视的工作,其行为有违合同约定。但物业公司毕竟不是侵权行为人,故其承担的赔偿责任由法院根据其过错大小结合实际予以酌定。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蒋先生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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