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腰痛被越医越痛 医生无执业资格医院被判全额赔偿
2007年5月13日 13:06
来源:新闻晚报 作者:胡晓玲 富心振 张志军 选稿:陈誓骠
  就诊医生不具执业资格,毛病越看越重。

  近日,南汇区法院判决,医院对病人的损害后果承担全责,医院赔偿王先生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7万余元。

  2006年4月24日,王先生因腰部疼痛到一家医院就诊,其诊断为左肾积水伴结石,左输尿管结石。当晚,该院给王先生做体外冲击波碎石手术。手术持续15分钟左右,因王先生感觉非常疼痛就停止手术,医生通知他第二天再次手术。次日,王先生到该院再次手术,手术持续30分钟左右,王先生共花费医疗费1718元。回家后,王先生腰部疼痛加剧。4月至6月期间,王先生分别到市区三家医院就诊,发现病情加重。王先生后到初诊医院交涉,因该医院否认对王先生的治疗存在过错而被诉至法院。

  经司法鉴定,王先生因腰部疼痛就医,经体外冲击波手术,术后致左肾包膜下血肿,但尚未达伤残等级,酌情给予治疗休息300日、营养90日
、护理9日。

  王先生认为,医院方治疗不当,术前检查无B超报告,其行为与自己的病情加重、肾脏受损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故要求医院方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8万余元,并对两位医生的执业资格提出异议。

  医院方则辩解,其所实施的医疗行为符合常规,不存在过错。王先生的肾结石不是医疗行为引发的,在实施医疗行为前已告知王先生手术可能存在并发症,不同意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经医院方申请,法院委托上海市奉贤区医学会对本案纠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该会以医院方未能提供相关执业许可证为由,不予受理鉴定。

  法院认为,给王先生具体实施医疗行为的两位“医生”的执业资格问题,医院方在举证期间内未能提供他俩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不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及执业医师在非执业地点行医,其主体不受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调整,属于非法行医,医院对王先生的医疗行为属于非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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