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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作文中吐露遭受侵犯 禽兽继父侮辱幼女被判刑
2007年5月13日 13:07
来源:新闻晚报 作者:李鸿光 焦晓虹 选稿:陈誓骠
  在某校就读的少女芹芹(化名),在完成老师布置作文“我最想对老师说的一件事”中,透露她曾遭受继父金某和大姨夫陈某强奸和猥亵,天真的芹芹还写道:“老师,你会不会因为这事看不起我?”今年1月,静安法院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判处大姨夫陈某有期徒刑7年。前天,静安法院又以强奸罪,判处芹芹继父金某有期徒刑9年。

  现年14岁的芹芹生长在一个畸形家庭中。母亲在产后第24天,认识了芹芹继父金某就同居了。直到1年后1994年夏天,将要产下芹芹弟弟时,母亲和金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也给芹芹正式取名。

  芹芹母亲没有正式工作,继父也无正当职业,一家四张嘴吃饭顿时成了问题。不久,芹芹母亲经人介绍去金山一家工厂打工,芹芹随继父和弟弟一起生活。

  从2005年的夏天起,继父金九龙开始对身体逐渐发育的芹芹动起歪脑筋,当芹芹把此事告诉母亲后,忍不住的母亲只
得对芹芹讲实话,金某是她的继父而不是亲生父亲。

  天真无邪的芹芹她遇上了这样的继父,又摊上了一个对她不负责任的母亲,甚至大姨夫陈某乘机还奸污了她。若不是学校老师布置的一篇小作文“我最想对老师说的一件事”,那么芹芹内心所遭受的摧残和打击,将跟随着她一辈子。

  经法院查明,芹芹出生于1993年9月2日。在2005年年底至2006年10月间,继父金某与芹芹共同居住于本市西苏州河路某号期间,多次在夜晚爬到芹芹睡觉阁楼上,与芹芹发生关系。金某到案后也供述,自己曾多次对继女芹芹实施奸淫的事实。

  法院认为,本案源发于芹芹以日记形式,向老师吐露曾遭受他人性侵犯的事实。案发形式自然,日记表述受性侵犯的内容,所使用的语句、口吻符合被害人的年龄特征,与其受教育程度相吻合。遂认定金某多次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该行为已构成了强奸罪故对他作出有罪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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