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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白条" 18位员工讨回工资近16万元
2008年2月25日 14:19
来源:新闻晚报 作者:通讯员李鸿光 记者胡晓玲 选稿:吴晨
  18位员工凭“白条”向上海某广告传播有限公司讨3个月工资共计15.9万余元。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对这18起案件分别作出一审判决,全额支持了员工的诉讼主张。这是上海法院首度直接凭“白条”,判决劳动者胜诉的劳动争议案件。

  今年1月至2月间,刘争、曹彦等18名员工分别起诉,他们于2007年4月至7月间,进入上海某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工作,但该广告传播有限公司经营运转不良,拖欠员工2007年8月至10月的工资,金额从数千元到3万余元不等。

  他们向法院递交的是一份加盖了公章的“白条”,上载拖欠24名员工工资及具体金额。据员工们反映,2007年9月,公司总裁称,公司需要内资转中外合资,稍后会补还拖欠工资,但这一拖欠就长达3个月。同年10月30日,公司因拖欠物业租金被查封了办公室。

  法庭上,该广告传播有限公司辩称,公司的运作是由副总经理王某
负责,2007年8月公司经营发生了问题,公司已退租现准备清算。他们承认存在拖欠员工工资的情况,但对于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及拖欠工资的具体金额不清楚,特别是在2007年11月上旬,公司曾在媒体上刊登公告称:公司遗失公章、法人代表章及合同章,声明作废。

  审理中,法院曾向长宁区劳动监察大队核实,该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向劳动者出具欠条一事属实,当时欠条是员工书写,交公司财务人员核对,再交由公司负责人看过后盖章,最后交给了员工们。

  法院认为,这18起拖欠工资案件虽然没有经过劳动仲裁,但该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在未支付工资的情况下出具欠条,承认拖欠员工们工资。因公司遗失公章公告是在出具欠条之后,且公告的公司名称与该公司名称并不相同,双方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于是,法院凭“白条”判决18名员工胜诉。

  案件判决后,承办法官陈雪强向记者介绍说,一般劳动争议纠纷,都需要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债务,可按照普通民事债务关系纠纷受理。这一规定使得劳动者凭“白条”索讨工资案,驶上了诉讼快速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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